{{ $t('FEZ002') }}輔導室|
說明: 一、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、第19條、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。 二、 旨揭計畫前經本中心115年3月5日桃家教字第1150000542號函(諒達),請各機關單位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加,並於115年6月26日(星期五)前,將推薦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1式3份寄送至本中心(郵戳為憑)。 三、 如有未盡事宜,逕洽承辦人陳小姐(03-3366885#2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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