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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宣導
一、宣導性騷擾防治: (請參閱附件海報)
(一)性騷擾之情形:
1.性騷擾防治法(簡稱性騷法),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(2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2.性別平等工作法(簡稱性工法)所稱之性騷擾,指下列情形之一:
(1)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2)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3.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權勢性騷擾,指對於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4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:
(1)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(2)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不同事業單位,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(3)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。
(二)性騷擾事件,除依法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(簡稱性平法)者外,適用情形如下:
1.適用性工法:
(1)本校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事件。
(2)本校教職員工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本校教職員工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(3)本校教職員工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不同事業單位,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2.適用性騷法:本校教職員工對校外人士為性騷擾,且非性平法及性工法別
有規定其處理事項者。
(三)本校之申訴管道(人事室328-1002#710)
(四)本校訂有「樂善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」。
二、宣導職場霸凌防治: (請參閱附件海報)
(一)職場不法侵害的定義:工作人員在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以言語、文字、肢體動作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之謾罵、威脅、攻擊或侮辱等,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、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。
(二)可能造成職場不法侵害行為的樣態:
1.職場暴力:包括勞工於勞動場所中,受到他人肢體或言語的虐待、威脅 或攻擊,並影響其身心健康、安全或福祉之行為,例如攻擊性的語言、 恐嚇、罵髒話、毆打、抓傷、拳打、腳踢、被物品丟擲等。
2.職場霸凌: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,在勞動場所中,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,藉由職務、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,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、威脅 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被孤立及受傷,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,
例如:
1.對同仁吹毛求疵,在小事上挑剔,把微小的錯誤放大、扭曲。
2.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、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,把其邊緣化,忽視、打壓排擠及冷凍。
3.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、羞辱、威脅、名譽損毀、嚴重辱罵。
4.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,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。
5.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,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。
6.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,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,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。
7.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,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,卻給同仁其他任務,以阻礙其前進。
(三)職安法修訂前,適用勞動部所定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(第四版)」(114年2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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